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 等级标准和考核、发放暂 行 办 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人员的管理,根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 (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操作证书》),是办理购买、制造、设置业余电台手续和操作业余电台的凭证。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印制、颁发。 第三条 申请《操作证书》者,必须是经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或其指定的单位培训,经《操作证书》考核委员会考试取得合格证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四条 《操作证书》共分四级,即:一级、二级、三级 (分V/UHF段和HF段两种)和四级(收听级)操作证书。 第五条
达到以下标准者可以申请四级(收听级)《操作证书》: 第六条 达到以下标准者可申请三级《操作证书》: 第七条 达到以下标准者可申请二级《操作证书》:
第八条 达到以下标准者可申请一级《操作证书》: 第九条 申请《操作证书》,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由低到高逐级进行。除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组织全国性活动需要作出特别决定外,不得越级申请。 第十条 对《操作证书》申请者的考核,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统一组织,并设立全国或地方《操作证书》考核委员会主持。考核试题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操作证书》必须由本人填写《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申请书》(见附件二),经所在单位和考核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属于申请三、四级《操作证书》的,报省级无线电运动协会批准,并由省级协会代表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发给《操作证书》,属于申请一、二级《操作证书》的,报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批准并发给《操作证书》。办理《操作证书》应按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规定的标准收费。 第十二条 《操作证书》持有者,可在国内的个人和集体业余电台上进行操作,但必须经所到电台的设台人或台长同意并严格遵守该台及电台执照中的各项规定。操作时使用的功率、频率及操作方式不得超越本人《操作证书》允许的范围。 第十三条
各级《操作证书》允许使用的发射功率及测量方法为: 第十四条 四级《操作证书》允许在所有业余频段内收听,一至三级《操作证书》允许使用的发射频率及操作方式按附件三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操作证书》持有者,如因特殊需要,发射功率确需超出第十三条规定或需对附件三规定以外的业余通信方式进行试验时,都必须事先向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提出申请,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商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同意并给予批复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操作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尚未晋级者应重新申请办理新证。在有效期内,每年应到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或其指定的单位办理验证手续。逾期不办满一年又无特殊原因者,由发证单位吊销其《操作证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