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市民频段)是一种俗称,有些国家允许本国公民在某些频段使用一定规格的无线电台进行本地联络而不必申请电台执照。但是CB在国际无线电公法“无线电规则”中没有把“CB”列作一种“业务”。一些国家的CB族进行跨国的联络,是没有得到国际电信联盟以及各国政府的官方认可的。虽然有些国家对跨国CB联络不加制止,但从法律上讲是不合法的。这和我们的“业余无线电”有天壤之别。举个不恰当但又相当近似的例子,好比合法结婚和姘居之间的差别。
我国的无线电频谱是以国际电信联盟的无线电频率指配表为基础,按照与国际接轨的原则划分使用的,目前根本没有所谓的“CB”频段,也没有这种“无线电业务”。因此不经过电信主管部门批准发照的“CB”式的无序联络,就是“空中沙龙”,是要受到取缔的违法行为。
NICOLAS的信中提到的一名哈萨克斯坦人去年在新疆哈什和国外400多个CB台做了联络,这是无视我国主权和法律的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但是中国,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不允许外国人不经批准而在自己领土上任意进行无线电发射,除非政府另有具体法律规定例外。比如美国政府,为方便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与加拿大有业余无线电执照互相通用的协议,与另外几十个国家有业余无线电操作互惠的协定,但是除此以外其它国家的旅客如果被发现在美国私自设用电台,是要吃官司的。
至于任何国家的业余无线电台,都不准与CB台互联(当然如果持有业余电台的人同时又持有CB台则是另一码事)。因为国际电信联盟的“无线电规则”(我国法规也一样)对“业余无线电业务”的定义明确规定了业余电台的用途是研究技术、自我训练,通信范围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之间“互相联络”,而这些爱好者必须都是得到批准(持有执照)的,因此业余电台与任何其它电台的联络都是违法的,只有两种例外:一是危及生命财产的紧急救灾,二是政府电信法令规定的例外(只适用于本国联络,例如美国为了加强爱好者与军队的联系,每年有一天允许美国业余电台与美国军队的电台联络)。
另外,从多数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国际业余无线电联盟乃至电信主管看,业余电台与CB族不是一个范畴的内容。HAM是经过考核,证明其在法规意识、技术基础和操作技巧方面符合国家标准。而CB族则可能连起码的电信法规都不懂。例如NICOLAS信中谈到的CB族自己划分的“国际呼号”,不但违背了国际电信联盟划分、并得到各国政府公认的呼号序列分配,而且乱占了别国的呼号。这在HAM讲来是一目了然的常识,连我们每次的三级、四级考题都要考一考。
由于各国情况不同,CB对社会的影响也不同。正如上面讲到,CB不是一种公认的“无线电业务”。在许多国家,只是政府管不住而产生的副产品。因为是自发无序的,难以控制,所以许多国家都吃过CB泛滥的苦头,尤其是HAM深受其害。
例如印尼,千岛之国,交通不便,方便廉价的通信成为民众的追求,又因走私电台的支撑,曾经出现过大量CB族。1991年印尼业余无线电协会主席巴拉大在北京和雅加达两次对我说,“印尼有3、4万个业余电台,又有3、4万个非法CB台,政府让我们协会把非法CB台改造成HAM台,不容易,真头疼”。由于印尼CB很混乱,干扰了周边地区其它业务包括HAM的正常联络,影响很坏。南朝鲜也曾经有大量的CB,造成混乱,后来在韩国业余无线电协会原主席朴茔淳的主导下,把其中一大部分转化为HAM。泰国的CB数量也与业余电台数量相当,去年其邮电部门也在研究控制CB的问题。
最后,话又说回到HAM自己。无线电频谱是一种资源。业余频段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活动的基础,失去了频率,业余无线电就会象大树失去了土地。面对当今商业需求日趋扩大的情势,如何保留足够的频率,被国际业余无线电联盟列为各国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首要战略任务。要保护业余频率,就要让社会看到HAM对社会的贡献。救灾通信是一方面,展开技术性的研究活动和讨论也是会受到人们欢迎的一个方面,在联络水平上赶上世界水平可以长国民的志气,也是一个有用的方面。如果把业余电台等同与CB,只满足于拿来说些无聊饭后茶语,恐怕就不容易取得足够的社会支持。
可喜的是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前些年一直非常支持我国业余无线电的发展,把国际无线电规则划分的全部业余频段都作为我国指配业余频段的基础,我国电信代表团还在国际上支持维持现有全部业余频段的主张(据了解北京市抹掉10,18,24,50,1200MHz以上频段的地方法规文件只是CRSA个别人起草的,并不代表国家的整体无线电政策)。余下的事就要靠HAM们自己了。一定要把国家有关的法规学透,把什么是业余无线电的真正魅力和内在活力搞清楚,把什么是自己的努力方向搞清楚,多学一些自己不会的东西,推动整个HAM队伍不断提高。